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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確診患有躁鬱症可以判婚姻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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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後確診患有躁鬱症可以判婚姻無效嗎

婚後確診患有躁鬱症可以判婚姻無效嗎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屬於無效婚姻的情形只有三種,即一方或雙方重婚的、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有任何一方當事人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由此可見,即使夫妻一方婚後被確診患有躁鬱症,也不能認定為無效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有哪些

對於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加以明確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基層組織才有權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以重婚或者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雙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均有權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以未達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有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有權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一方當事人的合法配偶有權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

只一般是無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一般予以解除。而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一般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