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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婚姻無效有訴訟時效嗎?

一、確認婚姻無效有訴訟時效嗎?

確認婚姻無效有訴訟時效嗎?

因重婚請求婚姻無效之訴的,不受時效限制。

(1)人民法院根據婚姻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2)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經審查發現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確屬無效婚姻的,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或者離婚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有訴訟時效的情形:

非自願婚在非自願方獲得自由後,一方發現受欺詐或受欺騙後,繼續與之同居滿六個月的;一方或雙方到達法定婚齡後滿六個月,或雖未滿六個月但女方已懷孕或生有子女的;屬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領取結婚證後滿一年的;患禁止結婚疾病在疾病治癒以後的;有生理缺陷無性功能,婚前欺騙、婚後發現後繼續與之同居滿一年的,或雖未足一年但不能提供醫院出具的不能醫治的醫療證明的;以及結婚手續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提供有效的結婚證書的。

二、哪些人員可以申請確認婚姻無效?

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可以在無效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提出。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婚姻當事人雙方死亡的,由利害關係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如果當事人或者是利害關係,是認為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存在着無效的狀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人民法院對於婚姻的效力狀況進行審核,然後做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