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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汽車勞動合同

掛靠汽車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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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服務勞動合同擬定技巧有什麼

很多汽車行業的企業都會招聘大量的員工,因為汽車服務業需要勞動力。勞動者在進入企業工作之前,就要和企業籤汽車服務勞動合同。對於擬定勞動合同,很多企業都表示自己對合同的擬定沒有把握。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汽車服務勞動合同擬定技巧。


  


  一、關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相關信息:

此兩項比較簡單,即我們都在勞動合同文本的首頁上記錄上述兩者的相關信息,有一點需要提醒的是,最好能在勞動者姓名、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聯繫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後增加一項:緊急聯繫人及電話。這一項可在員工出現聯繫障礙狀態下由緊急聯繫人代領、簽收相關文件作一保障。另外,為了保證勞動合同文本的嚴謹性,在證件號碼前加了有效證件名稱,因為不能確定勞動者是否都能提供身份證,也有可能是軍人證、護照等。


  二、關於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內容有三種,即無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在約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必須注意在文本中提到,如果在勞動合同簽訂後,雙方又簽訂了培訓服務協議,那麼勞動合同期限與培訓服務期限一致性的問題。

附: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如果雙方簽訂培訓協議後,用人單位或員工本人均不可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其實對用人單位不太公平,最近出台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也有提到培訓服務協議的問題,但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不同,上海法院支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培訓協議而不用給予因解除培訓協議而帶來的經濟補償,可按勞動合同終止處理。

2、本項中最好能約定勞動者的到崗時間,因勞動合同法支持勞動合同雙方可以提前簽訂勞動合同,如針對應屆畢業生就可以採取提前簽訂合同的措施,但提前簽訂了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知道如何有效保證自己的利益,如簽訂合同後,勞動者又遲遲不來報到呢?那麼合同已經簽訂了,怎麼辦?總該可以作廢吧?因此這裏若有約定到崗時間,後面就可以約定:若勞動者未按本條規定到崗之日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屆滿後自動失效。


  三、關於試用期:

本項建議在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起止日期,同時告知員工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三日通知單位。


  四、關於工作內容及地點:

1、此項很重要,在約定中注意勞動合同法要求我們在勞動合同文本中約定的是工作內容,不是工作崗位,這個好像很多HR都弄錯了,因為崗位比較具體,而工作內容可以較泛一些。

2、同時建議約定,員工從事第二職業或在甲方以外單位兼職的,應向甲方書面報告,並經單位同意的條款,這樣可以有效控制員工從事第二職業的問題。

3、關於工作地點的問題,個人覺得可以這麼約定:乙方同意甲方安排的經常性工作地點為甲方及甲方參控股公司的營業地(包括甲方及甲方參股、控股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營業地)。這樣在全國各地對員工進行調配時,就不會因為勞動合同直接明確寫一個具體的工作地點會容易一些。


  五、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主要包括的內容是單位實行的工時制、節假日約定及延長時間等的約定。

注意在工時制約定時,若單位依法向相關部門申請可變更員工的工時制。這樣可以避免若公司對某些崗位實施了特殊工時制,而勞動合同簽訂時實施標準工時制,必須重新修改勞動合同。


  六、關於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這項規定,主要包括安全衞生制度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操作規範建立及國家勞動標準的實行等,需要注意的事,針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勞動者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要有一定的約定,當出現上述情形時,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就可以立即離開現場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如何判斷上述情形呢?員工認為即可,這時候可能經常出現用人單位不能保留證據。因此,建議約定,如出現上述情形,勞動者可以拒絕執行,但必須在原地等待處理。


  七、關於勞動報酬:

1、勞動報酬的約定中,可注重提供多種形式以在使用中進行選擇,根據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如有基本/固定工資 績效工資的模式,那麼在勞動合同文本中只記錄基本工資,約定績效工資按單位制度執行。還有計件工資形式,還有可能採取別的形式。

2、此項最好能約定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的具體數額。

3、工資支付方面,可能大家都覺得很簡單,記住如果勞動合同簽訂方為甲單位,而該員工在乙單位工作並領取工資,為了保證合同的嚴謹性,最好能約定,工資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單位根據其規章制度規定的支付日支付。


  八、關於社會保險:

此項建議只寫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反正按照規定繳交就是了。


  九、關於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文本要將員工已經看過的公司規章制度寫上,一方面讓員工明白他們必須瞭解哪些規章制度,另一方面也可將規章制度作為一些獎懲的依據。特別必須注意的是,在填寫規章制度的名稱時,不可寫錯、寫漏了。


  十、關於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這些方面最好能在勞動合同文本給予簡單體現,因為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解除和終止都有較為明確的表述了,那麼在勞動合同文本中還需要約定那些內容呢,我覺得還應該約定:(1)乙方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必須以書面形式送達甲方為準。(2)關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時間,最好約定在乙方辦結工資交接手續後的第一工資發放日通過乙方提供的銀行帳號支付。(3)關於轉移人事檔案事宜,勞動合同規定必須在15日內辦好手續,可是大家都知道員工辭職後可能沒有新單位,或者員工本人就不想轉檔案材料,那麼如何避免可能對用人單位造成的不必要麻煩呢?我覺得應該規定讓員工提供社會保險、人事檔案的轉移去向,否則免除用人單位在此方面的責任,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相關責任進行有效轉移。


  十一、關於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是必須由當地勞動部門認定的,那麼哪些情形可以申請認定,我覺得最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避免一些糾紛產生,如:關於勞動者瞞報、漏報學歷、學位或者工作經歷等信息的,無法提供前一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或者無法提供進行勞動用工報備材料的等等。


  十二、關於解除、終止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這一項的約定可能會有一些爭議,但我覺得一定要約定,勞動合同法規定不得約定違約金,那麼我們就不約定違約金,約定賠償金。

關於如何約定賠償金,我覺得在由於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甲方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如招聘錄用費用、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造成損失等。

同時,對於員工不按規定進行工作交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員工不提供人事檔案轉移去向視為自動放棄的問題,我覺得都必須一一約定。


  十三、關於勞動爭議處理:

此項將原則性的內容進行約定即可。


  十四、其他約定:

建議參考如下的一些表述約定,可以就商業祕密、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形進行約定,具體見下列表述: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就勞動合同未盡事項進行約定,但所約定內容不得與現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相牴觸。

(二)乙方保證其承擔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和任務,均不會侵犯乙方前受聘單位的商業祕密。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參股、控股公司或甲方對其負有保密義務的第三方的技術、經營信息等商業祕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員工)。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雙方另行簽訂《保密合同》以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鑑於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具體崗位情況,乙方知悉甲方的商業祕密並負有保密義務,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若因乙方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提前 天通知甲方,甲方有權在乙方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若未提前通知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至提前通知期滿止。

(四)乙方實際工作單位(地點)和勞動關係所在單位(地點)不一致時(視為後者外派到前者進行工作),乙方同時適用實際工作單位(地點)和勞動關係所在單位(地點)的規章制度和決定,兩者有衝突的,原則上適用前者。

(五)乙方在合同期內,屬其崗位職務行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所有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

(六)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衝突的業務。

(七)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協議》的,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服務期約定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費用,具體賠償標準按《培訓協議》的約定執行。

(八)因乙方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而終止(解除)本合同導致的損失,乙方可依據《國家賠償法》向有關機關申請國家賠償。

(九)乙方在甲方及所屬單位流動時,依據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承擔及發放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合同首部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繫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雙方聯繫障礙,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乙方同意,在其處於聯繫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委託合同首部的“緊急聯繫人”作為乙方的受委託人,該受委託人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權限。甲方的相關通知、文書等以書面形式送達乙方,若乙方不在,由與其同住的成年親屬簽收,可視為乙方已知悉該通知或文書的內容。

十五、最後將本合同的相關附件、勞動合同文本的份數等給予約定好,記住還要將勞動者必須到勞動合同簽訂地領取一份勞動合同的約定寫上,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文本必須送一份給勞動者,否則又有懲罰,因此必須讓勞動者來領取,如果勞動者沒有領取或者説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文本,那麼就是勞動者自己的錯誤。因此轉移可能的風險。

大家不要認為上述內容繁雜就開始懷疑有些內容是否多餘,在勞動合同擬定的時候,多注意一些細節,就可以避免很多日後可能發生的勞動糾紛。同時勞動者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應該多注意細節問題,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遭企業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