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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能否提執行異議

一、被執行人能否提執行異議

被執行人能否提執行異議

依據民訴法的規定,被執行人是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的,被執行人是屬於案件的當事人,符合執行異議提出的主體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提出執行異議的條件是什麼

提出執行異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而不能是當事人。在執行中,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也可能會對法院執行有不同意見,但這不是執行異議。如果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認為執行根據確有錯誤,可以向執行人員反映,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解決。

2、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案外人僅僅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者建議,這不是執行異議。

3、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已經結束,案外人再提異議的,則屬於新的爭議,應通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而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三、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的途徑

(一)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如前所述,申請人在立案後,有義務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規定和強調申請人負有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義務有利於申請人積極參與執行程序,積極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不只是消極地等待、坐享其成,將實現債權的責任完全交由執行法院負責。

(二)被執行人(擔保人)申報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情況。”申請人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的申請之後,法院有權要求被執行人提供其財產狀況,被執行人也必須如實向法院申報其個人財產。

要求被執行人申報財產,主要的做法有傳喚被執行人到庭進行詢問由其口頭申報,或通知被執行人書面報告。重點是通知被執行人書面報告。通知宜在送達執行通知書的同時一併送達,並限定申報的期限。還要告知逾期不申報,或不如實申報,不全面申報財產將承擔的法律責任,如可能受到罰款、拘留等制裁。

(三)法院調查、搜查

法院的調查具有一定的權威性,能夠確保調查的準確性和全面性。但執行工作面臨着案多人少的矛盾,執行法院的調查因此往往一方面疲於奔命、徒勞無功,另一方面人力不足、有心無力。應以申請人申請為主,只有在申請人確實不能收集或因客觀原因不能提取到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才依職權調查。此外,還可以按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四)懸賞舉報。

懸賞舉報是指對於檢舉和揭發被執行人存款或有價值物品線索的人員,經查證屬實,由申請人或人民法院給予舉報者酬金獎勵併為舉報者保密的行為。懸賞舉報的獎金來源可按申請人自願付出或依職權確定或二者結合。依職權確定的獎金由被執行人負擔。按實際執行到位標的額,大額標的按1%~20%的相對比例,小額標的按絕對數確定。

懸賞執行是執行工作借鑑刑事偵查手段的實踐嘗試,拓展了執行程序中財產調查的途徑,有利於動員社會力量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從而提高執行效率、震懾企圖逃廢債務的被執行人。當然,此舉有引發執行人員怠於履行職責,或者雖已查明財產卻隱瞞不報,而與他人串通舉報以領取懸賞金之慮,應完善相應的監督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被執行人是案件的當事人,並且符合被執行異議主體的要求。只有當案件當事人未按時履行判決義務,在另一提案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執行請求後,法院才會採取扣押、拍賣等方式強制公民履行其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