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受理後多久執行的?
一、先予執行受理後多久執行的?
目前,關於先予執行的時間規定,法律暫無明確的作出。法院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儘快的先予執行,保證申請人的正常生活。先予執行裁定書下達後應立即執行。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民事訴訟》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申請先予執行該怎麼擔保
保證人擔保: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供案外人證明被申請人申請先予執行的正確性、合法性,並擔保申請人在敗訴時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而造成的損失。
1.保證人擔保: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供案外人證明被申請人申請先予執行的正確性、合法性,並擔保申請人在敗訴時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而造成的損失。保證人必須:
(1)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有擔保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擔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可靠具有代償能力;
(3)出具書面擔保書,説明擔保範圍。如系多人擔保,還應註明是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
2.實物擔保: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供的自己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如先予執行不當造成的財產損失,將此部分財產予以抵償。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可以流轉的財產,抵押物可由申請人佔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擅自處分,如抵押物在申請人處毀損滅失的,應認定抵押關係存在,並責令申請人用其他財產替代。
3.現金或有價證券擔保: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存款單、匯票、支票、國庫券等有價證券,提供給被申請人作為抵押,以證明先予執行的正確性、合法性,並保證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不當造成的損失。對抵押的現金,有價證券等,被申請人不得私自挪用。
申請先予執行需要符合先予執行的條件,申請先予執行需要進行擔保,可以通過保證人進行擔保,保證人需要具有對應的條件才可以進行擔保,還可以進行實物的擔保,或者提供現金擔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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