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怎樣才算拐賣兒童罪?
一、法律規定怎樣才算拐賣兒童罪?
拐賣兒童罪,是指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換句通俗點的話説,拐賣兒童罪就是將兒童悄悄誘騙,出售給毫不相干的人進行贏利。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於婦女和兒童。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為。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為。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接送,是指行為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為。中轉,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祕密竊取不滿6週歲的兒童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亦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二、哪些行為屬於拐賣婦女兒童
1、販賣,是指行為人將婦女、兒童出賣給第三人的行為;
2、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脱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並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種關係,花言巧語誇某地生活好,以幫助介紹對象、安置工作等為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有的是以幫助照看為名將兒童從監護人手中騙走;有的則是以幫助引路、給零食等方法,將兒童拐走。
3、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包括偷盜嬰幼兒。
4、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
5、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拐賣兒童罪和拐騙是不同的,二者最大的區別是在主觀目的上不同,拐賣要求行為人具有出賣的目的,但是拐騙沒有此要求,所以在犯罪的構成上存在出入,二者的罪行輕重也不同,拐賣應當更加嚴重,對行為人處罰更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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