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一審二審是合理的嗎?
一、執行異議之訴一審二審是合理的嗎?
執行異議之訴一審二審是合理的。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執行法律關係紛繁複雜,執行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難免,救濟與侵害理應相伴相隨。案外人異議之訴作為一種執行救濟,是執行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
二、執行異議之訴的具體作用
1、保障案外人的實體權利,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雖然確立執行異議程序,執行中有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時,案外人有權提起異議,但也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由執行員進行審查判斷,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案外人就其實體權利與相對人進行辯論的權利,顯然不利於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其次,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不能上訴或複議,即使案外人對裁定不服,也沒有後續的救濟方法。
再次,中止執行僅是執行程序的延緩和阻卻,有悖於權利保護的徹底性要求。
最後,因執行異議對原裁判提起再審,經再審認為原裁判並無不當並向法院提出書面説明的,應恢復執行。此時,案外人的權利實際上並沒有獲得保障。
2、切實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
當案外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均可以提起訴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執行異議之訴是屬於比較典型的一種訴訟形式,一般都是按照普通的訴訟程序進行處理。也就是法院先組織雙方進行三方的調解工作,如果調解協商無效的,再進行下一步的開庭審理工作。如果對一審結果有異議的有權提出上訴,也就是進行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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