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二審判決的執行有異議怎麼辦?
一、對二審判決的執行有異議怎麼辦?
1、對二審判決的執行有異議可以提出申訴的請求,按照我們國家的《民事訴訟法》,二審便為終審了,二審判決書下達之後便產生法律效力了。
如果對二審的判決依然不服,那麼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更高一級的法院提出申訴,由更高級的法院對此案進行復核。
但是在申訴期間,二審判決的執行是不受影響的,就是説,必須履行這個判決書裏規定必須履行的所有法律義務和行為。
2、二審判決後可以提出申訴請求的情形
依據《民事訴訴法》第199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200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二、二審判決的形式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民事糾紛案件的當事人,若是對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不符,那麼可以在上訴期限內,向法院上訴,上訴後法院審理的結果包括維持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等,案件審結之後,在執行期間,即使當事人對法院的結果並不服,因為不得再次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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