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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作品侵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攝影作品侵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攝影作品侵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作者對攝影作品擁有著作權,攝影作品被侵權的,根據《著作權法》第49條的規定賠償。

《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攝影作品著作權侵權如何處罰

凡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違反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擅自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侵犯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行為,就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侵權的行為需要按照具體的侵權情節確定賠償的內容,一般情況下是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如果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