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什麼叫另行起訴?
一、法律規定什麼叫另行起訴?
另行起訴(即代位權起訴)是指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不能就當事人提出的主張進行合併審理,需當事人另案起訴。一般是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審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關係,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張的暫時沒有證據等。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情況:如甲起訴乙要求償還借款的案件,是民間借貸糾紛,乙提出甲還欠乙購貨款,是買賣合同糾紛,如果甲乙調解可以,甲乙如不同意調解,法院不能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作出判決甲支付乙貨款,乙只能另案起訴乙要求支付貨款。
另行起訴也是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根據《民訴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有關移送管轄的規定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本院對該案件無管轄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的情況。《民訴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依據上述規定,移送管轄的要件包括: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不存在移送管轄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訴法院發現本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只有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受訴法院單方決定將案件移送給它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受訴法院無需徵得受移送法院的同意,可以直接將案件移送給它認為由管轄權的法院。
(4)受移送的同級法院發現本院對移送的案件無管轄權的,不得再自行移送,而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5)受移送的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移送錯誤的,可以直接裁定撤銷。
另行起訴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不同的違法犯罪事實後果所認定的管轄範圍和法院的判決結果是不同的,但最終的處理都是需要由法院來審查後進行認定的,不符合管轄權的還需要移送管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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