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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起訴的起訴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在刑事案件的訴訟中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在刑事判決書生效後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具體的期限要看請求的性質,屬於一般的財產權的時效為二年內,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是一年內。

另行起訴的起訴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新證據是重新起訴還是再審,需要明確案件之前的處理情況。如果案件是由於證據不足駁回起訴,或者由於原告的各種原因而撤回訴訟的話,則需要原告重新對該案件起訴。如果該案件法院已經進行了判決,並且判決已經生效,則只能申請再審程序了。

如果是撤訴或者駁回起訴,可以重新起訴,但如果是判決結案,就不能再次起訴,只能申請再審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我國的期限的規定是多種多樣的,比如説訴訟時效的規定以及上訴、抗訴的規定等,都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我們在使用訴訟程序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時間、期限的限制。

標籤:期限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