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時間怎麼規定?
一、行提起民事訴訟時間怎麼規定?
在刑事案件的訴訟中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在刑事判決書生效後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具體的期限要看請求的性質,屬於一般的財產權的時效為二年內,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是一年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如何選擇另起民事訴訟還是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缺點是法院不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最高院於2000年12月4日頒佈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以及2002年給雲南省高院的《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是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過上文可知,刑事案件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時間與一般的民事訴訟時間一樣,其程序也與普通民事訴訟無異。在此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若被害人要獲得該項賠償就要另起民事訴訟。關於如何選擇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這個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我國法律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謹記一點就是我國遵循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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