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適用迴避的人員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中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有哪些
1、審判人員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裏的“審判人員”應當包括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院長以及參加合議庭的人民陪審員。
2、檢察人員
“檢察人員”應當包括助理檢察員、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和檢察長。
3、偵查人員
“偵查人員”既包括所有偵查機關從事偵查工作的偵查人員,又包括對偵查工作進行組織指揮的負責人,即有權參與討論和作出決定的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公安機關負責人。
4、書記員
“書記員”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的書記員,也包括出現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的書記員。
5、翻譯人
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各自指派或聘請的,也包括在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即法庭審判階段擔任翻譯工作的人員,以及在偵查、起訴階段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被害人時擔任翻譯工作的人員)。
6、鑑定人
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各自指派或聘請的,也包括在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指派或聘請的人員。
在理解這一問題時,應掌握:證人不適用迴避的規定,證人即使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也可以作證。
綜上所述,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有六種,分別是: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鑑定人。這些人都適用迴避制度,只要是這些人裏面與本案相關的,都應該回避。
二、迴避的提出
迴避的提出有兩種方式:一是申請回避。二是可以自行迴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可採用口頭或書面形式,但應當説明申請回避的理由。
法官和其他有關人員自行迴避的,應當向審判長、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並説明理由。
不管是哪一類的訴訟中,為保證案件的公平,其實對於與當事人有一定關係的人員都是可以適用迴避制度的,當然,其中如果證人與涉案人員有某種特殊的關係,就不能適用迴避制度了,因為此時證人作證對案件的審理有很大影響,若要求他們迴避的話,可能對案件真相的調查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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