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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流程是什麼?

一、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流程是什麼?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流程是什麼?

(一)一審

1、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2、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後生效。

3、 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4、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審申請

二、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強制執行的程序?

如果被申請強制執行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在外地、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員又不便前往強制執行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強制執行:

(一)受託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函後15日內開始強制執行,不得拒絕。強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強制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

(二)在30日內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強制執行;

(三)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受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次日起15日內不強制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

刑事訴訟中,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主要有:

(一)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三)申請強制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四)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五)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法院進行立案偵查,如果符合立案的條件的話就會通知當事人繳納訴訟費,然後法院會進行排期審理案件。如果當事人對於一審的結果不服的話是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繼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