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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流程是什麼

法院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流程是什麼

一、法院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流程是什麼?

(一)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

(二)法庭調查;

(三)法庭辯論;

(四)被告人最後陳述;

(五)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六)宣判。”

二、交通事故賠償糾紛起訴後多長時間能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三、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多少?

車輛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要視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不同,賠償數額也有所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事故致人身損害的主要賠償項目為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等主要項目。每年7月左右,各個省份會根據本地的統計數據公佈統一的標準。當事人需要根據自身的户籍情況、傷殘等級、家庭成員中被撫養人情況、個人收入情況、住院治療護理情況等因素提供證據予以確定賠償數額。

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需要注意收集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醫療費發票和清單、個人收入證明、居住證明、家庭成員户籍情況、交通費等證據,以便在訴訟中適用。

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屬於比較常見的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案件開庭後的審理流程都是一樣的,而且,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個人隱私的話,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公開審理,但是,原被告雙方都需要按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到庭參與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