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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省高院申請再審流程是怎樣的

一、民事案件省高院申請再審流程是怎樣的?

民事案件省高院申請再審流程是怎樣的

1、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

2、申請再審的途徑有兩個:

(1)向最高院申訴,須提交的材料名稱:民事申訴狀;

(2)向與二審法院同級的檢察院申請提請抗訴,須提交的材料名稱:申請提請抗訴狀。

3、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4、當事人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經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在此期間,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在民事案件中,一般情況下都需要案件當事人主動向最高院提出再審申請,不過,特殊情況下,比如本院院長髮現案件的判決或裁定有重大問題的,院長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程序。民事案件的再審,要求是非常嚴格的,如果啟動再審程序,説明改判的可能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