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開庭之間有時間規定嗎?
一、兩次開庭之間有時間規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了兩次庭審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如果沒有通知的話,不要着急,等法院通知,法院開庭前三日會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民商事案件後,認為需要再次開庭的,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下次開庭的時間。兩次開庭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因不可抗力或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二、兩次開庭後應該怎麼辦?
1、準備開庭:
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後陳述。
3、法庭辯論:
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求各方最後意見。
4、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佈休庭,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數的原則,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製作筆錄。評議筆錄不準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閲、複製。
評議畢,審判長宣佈繼續開庭,當庭公開宣佈判決結果,10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要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
兩次開庭的時間間隔一般是在一個月以內,一審若證據欠缺則需二審,二審會進行開庭準備工作,法庭會進行調查,當事人或者律師代理人也可以做其他陳述,可以進行辯論,之後會休庭評議,然後就是宣判結果,判決書會在10天內送達當事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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