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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第二次開庭的時間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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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第二次開庭的時間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人們總是寄希望於在第一次庭審的時候就能夠得到法庭的支持,乾脆果斷的和對方解除了存在的夫妻關係,可現實是大多數的人都是在經歷過了為期六個月的等待以後仍然第二次提出了起訴離婚。自然而然的人們就會非常的關心起訴離婚第二次開庭的時間問題是怎麼規定的?尤其是離婚訴訟當中的原告方肯定也是希望越早開庭審理越好。

一、起訴離婚第二次開庭的時間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對於民事案件何時開庭沒有具體規定,但是對於整個案件的審理時間有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第二次起訴離婚間隔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由此可見,第二次起訴離婚時間應該自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後過六個月才能第二次起訴。

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六個月的時間是從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中法院蓋章的時間開始計算,還是從當事人收到法院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時開始計算?

第二次起訴離婚六個月的時間既不是從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中法院蓋章的時間開始計算,也不是從當事人收到法院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時開始計算,而是從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生效後次日開始計算。

為此,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時間,是從當事人收到法院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後過15日,在雙方當事人都沒有上訴的情況下,判決書生效,然後再過六個月。

一般情況下,在法院第二次起訴離婚,確切的第二次起訴離婚時間以法院電腦系統記錄的生效時間再過六個月計算。

三、第二次起訴就一定能離婚嗎?

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依然會根據案件證據、庭審情況、《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來審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會判決離婚,與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訴離婚沒有多大關係。

世界上沒有離不了的婚姻,只要想離婚,離婚僅是遲早的問題,需要一個過程,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要急着半年後就馬上提起第二次離婚,第二次起訴前還應當繼續準備離婚的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充分準備,且不可大意。

法庭的工作人員只需要把握好結案的時間即可,因此開庭的時間到時候也只能等待法庭工作人員的具體通知了,可是為了避免再次發生還需要第三次提交離婚訴訟請求的這種事情,第二次審理的時候就一定要吸取第一次敗訴的教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