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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兩次起訴離婚時間間隔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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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兩次起訴離婚時間間隔多長時間?

原告兩次起訴離婚時間間隔多長時間?社會生活中,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其中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可能因為種種原因第一次法院未判決雙方離婚,那麼原告就會進行第二次起訴。我國法律對於這種第二次起訴離婚有什麼時間限制呢?下面,小編就這個問題整理了一些相關資料給大家瞭解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説,判決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法院不受理原告在六個月內的起訴是原則性規定,但仍有例外,如果出現了在上一次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出現的情況,足以影響到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的,原告均有權利起訴。

相關知識:

審理離婚糾紛案件的時間:

對於婚姻案件的審理,也需要一定的時間。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

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麼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定,要在六個月之後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兩個問題:

(1)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訴訟的原告。對於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因此,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在6個月內作為原告提出離婚訴訟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人民法院亦應受理。

(2)原告在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後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即與原離婚訴訟所支持離婚請求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法律規定第二次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話,如果沒有新情況或者新的離婚理由的情況下,是需要相隔六個月的時間的。這也是出於給夫妻雙方留有充份的考慮時間,希望大家不要意氣用事。更多相關問題,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