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二次開庭間隔多長時間
一、民事訴訟中二次開庭間隔多長時間?
民事訴訟中二次開庭間隔的時間不會超過一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民商事案件後,認為需要再次開庭的,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下次開庭的時間。兩次開庭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因不可抗力或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條 故意違反法律、審判紀律、審判管理規定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民事訴訟審理時間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司法實踐中,很多民事糾紛可能都不是一次開庭就能審理完畢的,但不管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幾次,法院都應該在法定時間內出具判決結果的,比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糾紛,審理時間一般是不能超過6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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