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庭開庭後多長時間可以下了裁決書
一、勞動仲裁庭開庭後多長時間可以下了裁決書?
勞動仲裁庭開庭後一般是45天之內下裁決書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
1、適用於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範圍主要包括:
(1)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等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2)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3)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則在上述基礎上,進一步豐富、調整和擴充了勞動仲裁的適用範圍: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仲裁庭的審理週期比較短,不會像民事訴訟那樣,民事訴訟活動的審理時間最短都有可能是6個月,而且雙方在收到裁決書以後,其實都有權利對仲裁裁決書提出異議,對仲裁裁決書有爭議的情況下,正確的處理途徑應該是15天之內依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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