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書與執行裁定書有什麼區別?
一、民事裁定書與執行裁定書有什麼區別?
民事裁定書與執行裁定書的區別是:發起的主體不同;出具的意義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民事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執行民事判決的過程中,為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就程序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文體。執行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二、民事裁定書與執行裁定書的相關內容拓展
1、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活動中常用的法律文書有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其中的民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決執行過程中,為解決程序問題而作出的書面決定文書。
2、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文書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文書,司法實踐中,執行裁定適用於執行全過程。
3、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時,對於涉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案件,會根據已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文書等法律文書製作“某某”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等執行文書。
4、在實務中,切不可把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對相關土地、房屋所有權轉移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民事裁定書或仲裁調解書、裁決書與執行裁定書混淆,特別是不能把執行階段的廣義的各種民事裁定書與專用的執行裁定書混淆。
法院在對一起民事糾紛案件審理之後將會給出最終的裁定結果,這份裁定結果就是民事裁定書。但執行裁定書落實在執行二字上,是對雙方能夠更好的執行民事裁定書中的內容,才存在的一種約束性的文體。二者是不能相互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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