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書與民事判決書的區別是什麼?
一、民事裁定書與民事判決書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的情況、範圍不同。民事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一方面是為人民法院有效地行使職權,消除訴訟中的障礙,快速在推動訴訟進程;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證訴訟程序的公正,比如管轄權異議,就是為了有效的避免出現地方保護主義等。民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的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義務,是為了促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即支持不支持原告的訴請。
2)依據的法律不同。民事裁定書依據民事訴訟法作出,它存在於整個訴訟過程中;而判決書是依據《民法典》、《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作出,也只能在案件查清事實後才作出。
3)生效的時間不同。民事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如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民事判決書除終審判或小額訴訟判決外送達後,得過了上訴期(15日)後才發生法律效力。
4)救濟途徑不同。針對不同的民事裁定書救濟途徑不同,如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允許可以上訴,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而民事判決除終審判或小額訴訟判決外,只有上訴或審判監督程序。
5)內容和格式不同。民事裁定書的內容相對比較簡單,將事實和理由作下簡單描述即可;而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則比較複雜,要全面將事實和理由交代清楚,也就是要做到有理有據。
6)上訴期限也不同。對於允許上訴的民事裁定為自送達之日起十日,民事判決書為自送達之日起十五日。
二、民事裁定與判決有什麼區別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目的是使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的進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准許或不准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一般情況下,一個案件通常只有一份判決,而一個案件有可能有幾份裁定。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民事裁定還有民事判決是不同的審判,根據不同的審判的結果的不同的裁定書還有判決書也是有所不同的,裁決還有判決的不同包括適用的事項不同,做出的依據不同還有形式上的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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