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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存疑不起訴是有罪還是無罪?

一、檢察院存疑不起訴是有罪還是無罪?

檢察院存疑不起訴是有罪還是無罪?

檢察院存疑不起訴是無罪的,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所以是無罪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為規範。

二、不起訴的具體情況

1、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以及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

2、刑事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公訴職能的一項重要內容,檢察機關通過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其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以及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從而不將犯罪嫌疑人訴交法院審判的處理決定。

3、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確認符合法律規定終止刑事訴訟的條件而作出不將被告人交付審判機關的決定,就此終結刑事訴訟的一項訴訟的活動。

4、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後,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而終止訴訟的決定。不起訴決定具有終止訴訟的效力。

5、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審查後,確認依法應當不追究刑事責任,或可以免除刑罰不將被告人交付審判機關而自行終止刑事訴訟的一項訴訟活動。

6、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起訴,認為案件缺乏訴訟條件或者處罰條件,或者認為沒有起訴的必要,而依法作出的終止訴訟的司法處分。

對於不起訴的具體情況是需要根據法院的具體判決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起訴的情況還有很多種,涉及到起疑不起訴、法定不起訴等情況都是需要結合實際而定的,如果犯罪事實不成立的,那麼是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