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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審查起訴後的處理方式有什麼?

檢察院審查起訴後的處理方式有什麼?

一、檢察院審查起訴後的處理方式有什麼?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案件後,可能就有兩種結果,

一是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不具備起訴條件的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與定罪量刑有關的重要情節,需要補充偵查。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有期限限制的,即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卷材料後,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發表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説,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發表意見。

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是最主要當事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當然應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通過訊問可以進一步查明案情,並從中瞭解偵查工作的情況,如偵查人員有沒有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口供是否屬實等,從而深入核實證據,認定犯罪事實,同時也能更好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被害人也是刑事訴訟的主要當事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對案件如何處理,直接關係到被害人的利益是否能夠得到保障,所以人民檢察院在案件審查起訴時,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是完全有必要的。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見,反過來也就是説,他們有權向檢察院發表意見。當然,受他們委託依法參與刑事訴訟的人,也有權在審查起訴時,向人民檢察院發表意見。

公安機關受理了案件後,也是會及時的進行立案偵查,當公安機關審核完畢後會將案件移交至檢察院,檢察院也是會重新進行審查的,如果認為證據不充分會退回案件進行補充偵查,如果審查確認無誤後會將案件提交至人民法院並提出訴訟,法院會將作出最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