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表人有什麼規定?
訴訟代表人是指為了便於訴訟,由人數眾多(在中國民事與行政訴訟中,一般指十人以上)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為的人。我國的訴訟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訴訟制度為基礎,並吸收了訴訟代理制度的機能。
以共同訴訟制度為基礎,是指訴訟代表人所進行的訴訟應當符合共同訴訟基本條件,如果所代表的當事人不能作為共同訴訟人,也就不能在訴訟中推選代表人代為實施訴訟行為。
但訴訟代表人制度與共同訴訟制度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在代表人訴訟中,人數眾多一方當事人只要推選出訴訟代表人,就可不必親自參加訴訟,而共同訴訟人必須親自參加訴訟。
(2) 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為,除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被代表人的當事人同意才對其有效的以外,原則上對當事人全體有效。
但共同訴訟人一人的訴訟行為,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原則上只有經過其他當事人的承認,才對其他當事人生效;在共同訴訟中,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生效。基本條件如下:
1、訴訟代表人是本案的當事人;
2、訴訟代表人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3、訴訟代表人具備進行訴訟相適應的能力;
4、須能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的職責。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由起訴時人數已經確定的共同訴訟人推選出訴訟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蔘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它應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一般指10人以上。
2.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已經確定。
3.多數當事人之間具有同一的訴訟標的或具有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因此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訴訟,也可以是共同訴訟。
4.當事人推選出代表人。在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既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由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訴訟代表人首先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並且具有訴訟行為能力且具備訴訟相適應的能力,能夠表達和履行訴訟團和訴訟人的職責,初中代表團是由共同訴訟人來進行推選出的代表。他在一定程度上表達了共同訴訟人的態度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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