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表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訴訟代表人的條件與人數
訴訟代表人的基本條件是:
(1)是本案的當事人;
(2)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3)具有與進行該訴訟相應的能力;
(4)能夠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職責。
在行政訴訟中,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14條第3款的規定,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應當推選1至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二)訴訟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多數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的權限相當於未被授予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代理人。具體來講,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但在處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實體權利時,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三)訴訟代表人的更換
在訴訟中,訴訟代表人不能履行職責或濫用代表權時,可以更換。在需要更換訴訟代表人時,應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換申請。人民法院認為申請有理由的,應裁定中止訴訟,然後召集全體被代表人,以推選、協商等方式重新確定訴訟代表人。新的訴訟代表人產生後,訴訟恢復。原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對更換後的訴訟代表人有拘束力。
二、訴訟代表人可以請律師嗎?
訴訟代表人是可以聘請律師的。
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範圍內代理實施訴訟行為的人。
訴訟代理人有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託訴訟代理人之分。其中,法定訴訟代理人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是根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訴訟代表人是可以請律師的進行法律辯護的,如果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訴訟代表人的話必須要請律師進行法律幫助的。訴訟代表人不可以作為證人出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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