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構成虐待罪判多久?
一、認定構成虐待罪判多久?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犯虐待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於被害人長期受虐待逐漸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或導致死亡,或者由於被害人不堪忍受長期虐待而自殺造成死亡或重傷,行為人是故意的實施虐待行為,而過失地引起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其虐待行為和重傷、死亡後果之間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根據本條規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範圍,因此,對這類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檢察機關也應提起公訴。
二、虐待罪的處理原則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處理,不告訴不處理。本條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虐待案件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被虐待者不希望親屬關係破裂,更不希望訴諸司法機關對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慮被虐待者的意思。
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機關就不要主動干預,這樣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但根據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強制、威嚇等而無法向人民民院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被虐待者的其他近親屬也可以控告,有關單位和組織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干涉,由人民檢察院查實後提起公訴。犯虐待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不適用“告訴的才處理”的規定。
無論是怎樣的犯罪,在進行處罰的時候,其實都要區分清楚實際的情節如何,對應不同的犯罪情節,自然給予行為人的處罰也就是不同的。像在虐待罪當中,如果虐待行為同時造成了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損害結果,則此時處罰就要重一些,一般是在2-7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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