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表人要求的規定是什麼?
一、訴訟代表人要求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代表人是眾多當事人一方推選產生的,
訴訟代表人只是當事人中的一員,因此不具有律師資格
訴訟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承認對方當事人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當事人的同意
代表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訴訟權利能力。
(2)是眾多人數的一方當箏人的成員。
(3)能公正地代表各當事人的利益,維護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代表人訴訟是通過眾多當事人推選出來的,這個代表人首先必須要具有訴訟權利和民事訴訟行為的能力,其次是要能公正的代表各當事人的利益,最後代表人應該是眾多人數的一方當事人的成員。
二、代表人訴訟制度
1、代表人訴訟制度是共同訴訟制度與訴訟代理制度相融合的產物,既有共同訴訟制度和訴訟代理人制度的某些屬性,又不同於共同訴訟制度和訴訟代理制度。
2、意義:
(1)代表人訴訟制度擴大了司法解決糾紛的功能,能夠最大限度地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代表人訴訟制度的特點是:不論訴訟當事人人數如何眾多,都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這就簡化了訴訟程序,節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訴訟資源,使糾紛得到及時解決,使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及時保護,從而解決了訴訟主體眾多和法院訴訟空間容量有限之間的矛盾,擴大了司法解決糾紛的功能,提高了訴訟效率、達到了訴訟經濟的目的。
(2)代表人訴訟制度有利於保證法律適用的統一。通過代表人訴訟制度把涉及眾多當事人的許多相同的糾紛合併在一個訴訟程序中審理,一併作出裁判,這樣可以避免法院因分別審理而可能出現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矛盾,確保對相同事實認定和裁判的同一性,從而保證法律適用的統一。
(3)代表人訴訟制度完善和發展了我國訴訟主體制度。但共同訴訟制度在解決羣體糾紛案件方面表現出極大的侷限性。
我國的訴訟代表人的制度是我國的法律法規所嚴格的規制的,此時我們應當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且在必要的時候提起共同訴訟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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