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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原告一定要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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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原告一定要出庭嗎

一方就離婚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那麼他就是原告,此時屬於首告人。那麼通常在進行訴訟的時候,就要求原告一定要到場。那到底離婚訴訟中原告一定要出庭嗎?此時原告不出庭的話會產生什麼影響?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離婚訴訟中原告一定要出庭嗎

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離婚案件中的原告本人必須出庭,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

1、離婚案件的原告本人必須出庭。離婚案件的原告即使委託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因為離婚與否是涉及人身權利的重大問題,應當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請了律師作為代理人,並特別授權給律師,律師也只能就財產部分有權代表原告作出處分,無權對身份關係方面的權利進行處分,如不得代替當事人同意離婚。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按撤訴處理。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除外。

2、原告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須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特殊情況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為自然災害無法出庭等客觀原因。

3、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原告不出庭會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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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條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審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八、一百五十九、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按撤訴處理。由此可見,離婚訴訟中,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將會按撤訴處理,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除外。

原則上,離婚訴訟中原告一定要出庭,否則的話就會按照撤訴進行處理。但若因為一些特殊原因而不能出庭的,則也需要向法庭提交書面意見。而要是在離婚案件的反訴中,原告不出庭的話,此時法院是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的。上述就是對“離婚訴訟中原告一定要出庭嗎”的介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淄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