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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身自由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侵害身體自由權主要有以下五種行為:
1、非法限制、拘禁。非法限制自然人身體自由,甚至予以非法拘禁,為侵權行為。
2、非法妨害行動。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恥、恐怖的觀念,妨害其行動,也為侵害人身自由權的違法行為
3、妨害公路通行。對於公路的一般使用為一種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屬對自由的侵害,為非法行為。
4、侵害通信自由。通信為自然人傳達意思的手段,系自然人身體自由即行為自由的範疇,故侵害書信或通訊之祕密,系侵害自由權。
5、非法進行強制醫療。未經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採取強制治療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人身自由的侵權行為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