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是規定的侵權行為有:
第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
(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中規定的處罰標準
第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於欺詐行為。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於欺詐行為。
第十七條 經營者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經營者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及時向社會公佈。
企業應當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佈相關行政處罰信息。
對於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是需要根據侵害的實際原因和後果來追究法律責任,特別是不同的侵權事實和後果所認定的相關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工商管理部門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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