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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房產監護人可以賣嗎

未成年房產監護人可以賣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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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房產監護人可以賣嗎

可以賣,但雙方必須辦理相關的公證才能賣。

首先根據物權法的理論及房屋登記證制度,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人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父母將購置的房產登記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這一行為實際上包含了財產贈與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父母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且房屋產權證書記載的名字是未成年人時,房屋產權人應當是未成年人本人。

其次,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相關規定,作為法定監護人的父母無權隨意處置被監護人的房屋。房屋產權歸孩子所有,必須經過孩子的同意才能賣房。但子女未滿18歲,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對自己名下的房產進行處置。一般情況,只有等孩子年滿18歲後,經孩子同意才能處理這套房子。

不過法律對此也有特殊的規定,即監護人(父母)為被監護人(子女)的利益處置房產,是被法律允許的,在這種情況下。為減少日後可能發生的糾紛,根據有關規定,只要出售或抵押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一律須提供其法定監護人(父母雙方)在公證處辦理的不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聲明公證、監護人公證書,然後持公證書、聲明書和產權證、法定身份證明等有關材料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