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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己選法定監護人可以嗎

未成年人自己選法定監護人可以嗎

未成年人自己選法定監護人可以嗎

不可以。

哪些人可以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是子女最近的直系長輩親屬,且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管教的義務,所以,《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首先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這裏所説的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無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即只要存在父母子女身份關係的父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1)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2)未成年人的兄、姐;(3)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關係密切的且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民法通則》關於上述人員排列的順序,是擔任監護人的先後順序。即監護人首先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擔任;當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時,則由有監護能力的兄、姐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兄、姐或兄姐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則由其他關係密切的親屬和朋友擔任。但是,其他親屬和朋友擔任監護人時,必須是他們自願承擔監護職責,並且經過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同意。

三、無上述監護人時或上述監護人均無監護能力時,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可以用遺囑的方式為未成年人指定上述人員中的某人或上述人員以外的某人擔任監護人,只要該項遺囑具有法律效力,這種指定就受法律保護。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自己的父母,在沒有特殊的情況下,監護人是不可以隨便進行變更的,當然了未成年人也沒有選擇監護人的權力,在未成年的第一監護人有特殊情況下發生,不可以進行監護,那麼需要更換法律順序中的第二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