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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可以當監護人嗎?

一、未成年可以當監護人嗎?

未成年可以當監護人嗎?

不可以。我國雖然未明確規定監護人的條件,只規定父母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但是學理與實踐上監護人都應當是成年人。未成年人生子已是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對於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的監護人問題,法律沒有規定。但是不可能由本身未成年的父母監護其子女。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應當由生子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成年的有撫養能力的兄姐承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也可以成為小孩的監護人。在生子的未成年人成年後,則可以要求對其之前所生子女的監護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確定規定

《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綜合上面所説的,監護人只有自己的父母才可以擔當,沒有父母的可以由親屬來進行擔當,未在年人是沒有資格來當另一個未在年人的監護人,這也是屬於不合法的,所以,監護人都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們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照流程來進行辦理。

標籤:未成年 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