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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好久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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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好久出結果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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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好久出結果是否還要判刑

如果司機的醉駕行為產生了嚴重的後果是肯定會被判刑的,而醉駕的結果實際上會經歷比較長的法定程序,所以當事人耐心等待就能得到最後的判刑結果。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後六個月左右能夠宣判。

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刑事案件,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經批准可以延長,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

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綜上,刑事案件從被採取強制措施到最終做出判決,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

對於刑事訴訟各階段的辦案期限規定如下:

1、拘留:一般14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2、逮捕、偵查:一般2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3、審查起訴:一般是1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法院一審:一般是1個月。《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綜上所述,可能涉事的司機在當場被交警認定為是醉駕的並且根據現場的事故嚴重情況後被帶走的,基本上都是需要等待較長的時間才會得到最後法院給出的刑事判決的,而醉駕的司機也不能抱着僥倖的心理認為很久沒出結果就是不追究其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