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消費權益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解讀?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解讀?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解讀?

作為消費者,不得不解讀一下《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我購買了這個商品我就是消費者,你把這個商品出售給我,那你就是經營者,而問題的關鍵就是“商品質量”。按照本辦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制定法律規章。

這個商品質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本辦法等法律法規執行。這樣商品有質量問題和經營者提供服務不滿意時可以撥打12315來求助。

當然,一個好的行政部門也要做到:

一、及時到現場,以防矛盾加緊。

二、給出的評價、理論要公正、公開羣眾面前,讓羣眾沒有任何疑問。

三、在法律面前絕不手軟,要和諧平等對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執行任務時,遇到有不太理解的人員以教育的方式給予現場教導,提意見、約談、指導等綜合方式化解矛盾。

當消費者向經營者購買商品時,經營者應自願做商品介紹,無論什麼樣的消費者,消費者處於什麼樣的目的,都應保持平等相處,公平議價,並且提供相關服務以表誠意,讓消費者豎起大拇指以表對經營者的信任。

當應注意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事項;

一、商品和服務要符合他人財產和生命安全要求,這裏提到的是針對危險品。

二,保質期已過或者變質的不出售。

三、商品場址和該商品真實信息場址不符,出廠日期和保質期被篡改的不出售。

四、冒用質量合格認證的商品。

五、商品和服務必須是原創,否則就侵犯了他人的標誌專用權。

六、假冒名牌商品或者名稱、外包裝或裝飾。

七、政府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八、判斷商品質量中故意使用、破壞檢測器具造成不準確的質量數據。

九、為達到個人指定價目的。以撕騙方式騙取,或者懶性不提供服務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者採取責令明示禁止消售或者服務的措施,經營者應當做到不拒絕、不拖延。否則將視為故意拒絕或拖延。

經營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應當依法操作,不故意、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否則經營者必須承擔民事責任。那麼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什麼樣的情況下判定故意或無理拒絕呢?

一、因商品本身質量問題,消費者提出退貨拒絕退貨。

二、因商品本身質量問題,消費者提出合法要求,十五日內無回覆的。

經營者利用互聯網等方式消售商品應依法承擔退貨義務,不故意或無理由拒絕。如果有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並超過十五日未答覆消費者的視為故意或者無理拒絕;

一、消費者提出無理由退貨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

二、未繞過消費者同意,經營者自行規定該商品無理由退貨拒絕退貨。

三、消費者已拆封商品,由於查驗影響,以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

四、自收到消費者退回的商品之日起,未返還消費者所支付的價款。

經營者提出另收費提供服務時,應當與消費者説明服務範圍或費用。服務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項和風險,所負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如果沒有按時向消費者提供售後服務,應當歸還消費者所有價款,並承擔利息賠償。如果經營者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未及時退款的,一旦超過十五日視為故意或無理由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