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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有哪些?

一、常見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有哪些?

常見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有哪些?

常見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行為;

5、以虛假的商品説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實名稱或者標記銷售商品的;

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或説明的;

10、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對商品價值做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約定條款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經營者有上述行為,消費者可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向經營者提出索賠要求,索取賠償的數額應按所購買的商品的價格和接受服務的費用雙倍返還法。

二、侵犯消費者權益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1、侵犯消費者權益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十四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於欺詐行為。

2、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十七條 經營者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經營者因侵犯消費者權益被處罰後,處罰信息會被公佈

第十八條 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經營者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及時向社會公佈。

企業應當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佈相關行政處罰信息。

諸如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或者是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等,都有可能會損害消費者的權益。根據規定,若是經營者實施的行為確實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那麼該經營者可能會受到諸如被罰款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