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侵權行為如何認定,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構成要件
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商標享有的使用權,我國商標法採用的是註冊在先的原則,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因而我國商標權保護是針對註冊商標而言的。未註冊但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雖根據商標法第31條的規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的抗辯權利,但不享有商標法提供的禁止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保護。據此可以認為,商標權保護是指商標法對註冊商標提供的法律保護,商標權的保護範圍也是指註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的範圍。本文涉及的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我國商標法第52條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相關司法解釋,以下行為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
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構成要件?
(一)商標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我國商標法對商標侵權行為作了上述規定,只有違反了上述規定的行為才構成商標侵權。可見違法性是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
(二)商標侵權行為存在損害事實。在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即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上述規定説明,商標權人有權禁止即發侵權行為,而無需等到損害事實的發生,故損害事實不在是所有商標侵權行為必備的構成要件。
(三)商標侵權行為有因果關係。由於損害事實不再是商標侵權行為的必備構成要件,因此對即發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因果關係也不再是商標侵權行為構成的必備要件,只有發生損害事實的商標侵權行為,才應考慮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只有需要確定侵權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大小時,因果關係的認定才有意義。
(四)商標侵權行為存在過錯。新的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對老的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進行了變更,改為“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刪除了“明知”二字,説明新的商標法對侵權行為人的主觀狀態不再限制,此外新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説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進一步説明,即使行為人無過錯,仍然構成商標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已,但還是要承擔其他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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