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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損害賠償權指的是什麼

一、消費者損害賠償權指的是什麼

消費者損害賠償權指的是什麼

消費者索賠權,是指消費者保護法確立的消費者基本權利之一。又稱求償權。其內容是隻要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在客觀上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或榮譽上的損害,不管主觀:是否有過錯,受害者都有權要求賠償或其他救助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同於傳統民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加強了對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加重了生產經營者的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在不同情況下,消費者應向誰要求賠償做了具體規定: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2).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3).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併的,可以向變更後承擔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5).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利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賠,也可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賠。

(6).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益利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索賠。廣告的經營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枱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索賠。展銷會結束後或者櫃枱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枱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枱的出租求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二、消費者維權賠償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章 法律責任規定: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拓展:根據國家工商局發佈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説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消費者維權賠償的規定有如果生產經營者所提供的相關商品導致了消費者身體健康受損害的話,那麼需要相應的相其支付醫療費用等相關費用。如果在經營過程中有欺詐的行為的話,那麼需要歸還商品價款的三倍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