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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級傷殘殘疾賠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一、七級傷殘殘疾賠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七級傷殘殘疾賠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七級傷殘殘疾賠償金的規定是從工傷保險基金當中,按照12個月的本人工資發放7級傷殘補助金。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工傷鑑定所需材料?

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要求填寫《工傷認定申報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等資料。

另外,還要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書》複印件,或確立事實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工資表、工作證、工卡、同事的證明等);

2、受傷害職工《職工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後首診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交通事故要提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4、目擊證人出具的旁證材料(證人證言,附目擊證人的身份證和聯繫電話)。

三、工傷認定辦法的解釋?

新修訂的《工傷認定辦法》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佈的《工傷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條,為規範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認定程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第七條,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在日常生活當中,不論是發生一些工傷的傷害,還是由於他人的侵權行為所導致的一些工作性的傷害,都是需要進行一定的傷殘等級的認定的,這個傷殘等級認定直接會影響到傷殘係數及相關的賠償認定標準。一般情況下等級越高賠償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