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人身侵權

殘疾賠償金與傷殘賠償金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一、殘疾賠償金與傷殘賠償金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殘疾賠償金與傷殘賠償金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①殘疾賠償金(60週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 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 20年;

②殘疾賠償金(60週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

③殘疾賠償金(75週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二、交通事故後什麼時候做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鑑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鑑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後,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後的情況。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託,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但在委託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鑑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鑑定資質,否則其鑑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採納。

三、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依據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依據是什麼?交通事故中有人員受傷的,需要做傷殘等級評定,以便制定賠償金額,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依據下面三種情況來評定:

1、人體傷後治療效果。

2、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

3、交通事故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根據以上三方面綜合評定。

應該説,因工作導致身體殘疾的話,工傷事故中的殘疾賠償金純粹是按照本人工資來計算的,但如果是交通事故的話,致受害者殘疾和治受害者傷殘沒什麼區別,所以,不可能説殘疾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的計算公式還有什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