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有什麼後果?
一、侵權行為有什麼後果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説,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侵權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及由人民法院依法對侵權人採取的懲戒措施。
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即全部賠償,它要求侵害人對於其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應全部賠償。
2、公平合理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
3、賠償的數額應相當於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
4、應充分考慮侵害人與受害人雙方對於造成損失的過錯情況,
二、侵權行為的特徵
1、單方實施
侵權行為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此,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
2、民事違法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這裏所謂的法定義務。《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對於物權、人格權等絕對權而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一般義務。這種一般義務是侵權行為所依據的法定義務的主要來源。另外,債權也可以成為侵權行為所侵犯的對象,但在構成要件上,需要更高的門檻。
其次,這裏的法定義務還包括法律賦予某些特定主體的特別義務,例如,《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據此,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教育機構對在該機構中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教育、管理義務。再例如,勞動法規定的有關勞動安全保護義務。如果違反這些法定義務,義務人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再次,這裏的法定義務也包括侵權法所設定的某些具體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例如《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繕時,應當設置明顯的標誌。《侵權責任法》第91條第1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裝地下設施等,這種設定明顯標誌的就是一種強制性的作為義務。如果行為人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就違反了作為義務,對他人因此造成的損害應當曾但侵權責任。
3、加害他人
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於侵權行為法保護的範圍。
4、應擔責任
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後果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侵權行為糾紛派出所可以處理嗎
要看什麼樣的侵權行為,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要到法院起訴,比如打架造成輕微傷害派出所可以管,重大財產損失、人身輕傷以上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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