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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有什麼不同?

一、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有什麼不同

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有什麼不同?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於主觀過錯實施的,應適用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和一般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的構成要件

不同於一般侵權的行為,應適用民法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兩者的特點和區別如下:

首先,法律沒有對一般侵權行為類型作出具體的規定;法律則直接規定了具體種類的特殊侵權行為。對於一般侵權的類型,民法通則只作了籠統的規定,而對於特殊侵權行為的具體種類,法律則作出了規定。例如《民法通則》第121-127條,產品質量法第41條。

其二,侵權責任主體不同。一般侵權行為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特殊侵權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如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造成環境污染的人員,施工單位或者人員,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產品質量法裏規定的生產商和銷售商等。

其三,主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也就是故意或者過失。而上面所列舉的8類特殊侵權行為除了第125-126條規定的地面施工責任與建築物責任採過錯推定外,其餘皆採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其他構成要件具備,都構成特殊侵權;過錯推定也就是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除非行為人可以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

其四,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一般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被害人一方承擔,即一般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損害結果,行為和結果的因果關係,都由被害人一方證明,如果有一個證明要件無法證明,則被告方不構成侵權行為。而特殊侵權行為的證明責任則由不一定全部由被害方承擔,例如上述主觀構成要件,如果法律還有具體規定,則其他構成要件也需要被告方承擔,例如《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三)規定被害方不需要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其五,適用法律不同。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兩者的關係是一般與特殊的關係,法律對特殊侵權有規定的,根據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從特殊法;法律沒有規定的,則依照法律關於一般侵權的規定。

二、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規定行為人雖不具備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仍要承擔民事責任。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特殊性在於:法律明確規定這種民事責任不需要具備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賠償責任也不限於由行為人本人承擔。比如,《民法通則》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等都屬於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中,屬於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沒有特殊規定的一般侵權損害行為,應當按照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加以認定和處理,不能適用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標籤: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