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有什麼不同?
一、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有什麼不同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於主觀過錯實施的,應適用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和一般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的構成要件
不同於一般侵權的行為,應適用民法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兩者的特點和區別如下:
首先,法律沒有對一般侵權行為類型作出具體的規定;法律則直接規定了具體種類的特殊侵權行為。對於一般侵權的類型,民法通則只作了籠統的規定,而對於特殊侵權行為的具體種類,法律則作出了規定。例如《民法通則》第121-127條,產品質量法第41條。
其二,侵權責任主體不同。一般侵權行為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特殊侵權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如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造成環境污染的人員,施工單位或者人員,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產品質量法裏規定的生產商和銷售商等。
其三,主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也就是故意或者過失。而上面所列舉的8類特殊侵權行為除了第125-126條規定的地面施工責任與建築物責任採過錯推定外,其餘皆採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其他構成要件具備,都構成特殊侵權;過錯推定也就是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除非行為人可以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
其四,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一般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被害人一方承擔,即一般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損害結果,行為和結果的因果關係,都由被害人一方證明,如果有一個證明要件無法證明,則被告方不構成侵權行為。而特殊侵權行為的證明責任則由不一定全部由被害方承擔,例如上述主觀構成要件,如果法律還有具體規定,則其他構成要件也需要被告方承擔,例如《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三)規定被害方不需要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其五,適用法律不同。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兩者的關係是一般與特殊的關係,法律對特殊侵權有規定的,根據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從特殊法;法律沒有規定的,則依照法律關於一般侵權的規定。
二、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規定行為人雖不具備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仍要承擔民事責任。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特殊性在於:法律明確規定這種民事責任不需要具備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賠償責任也不限於由行為人本人承擔。比如,《民法通則》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等都屬於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屬於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沒有特殊規定的一般侵權損害行為,應當按照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加以認定和處理,不能適用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
生產劣質產品方稱證據不足不賠償怎麼處理
一、生產劣質產品方稱證據不足不賠償怎麼處理生產劣質產品方以證據不足為理由不予賠償的,消費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生產者賠償,但消費者需要提供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
-
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嚴重嗎?
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
-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嚴重情形怎麼認定?
1.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於病死、死...
-
在我國輕傷二級一級誰重?
一、在我國輕傷二級一級誰重?輕傷一級和二級相比,是輕傷一級重。我國《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中將輕傷分為了輕傷一級與輕傷二級。輕傷一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