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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户口確認會影響賠償嗎?

一、殘疾賠償金户口確認會影響賠償嗎?

殘疾賠償金户口確認會影響賠償嗎?

殘疾賠償金户口確認會影響賠償標準數額的。按現行的規定,交通事故傷殘賠償金是按傷者户籍來確定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1年11月9日 法辦〔2011〕442號)第6條:“……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應適用的標準。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如果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但經常居住地在城鎮,且其被扶養人經常居住地也在城鎮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答覆》(2010年12月21日):“本條規定了新的規定出台之前,確定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二、三款規定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應支付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了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沒有被扶養人生活費一項。從立法解釋上來説,一般認為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改變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死亡賠償金、殘廢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關係,原來司法解釋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並不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但是現在被扶養人生活費已經被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吸收了。為此,新近出台的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如受害人有被扶養人的,應當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這就使有被扶養人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與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時也與我們以前的作法完全一致。通俗地講,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於司法解釋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之和。以上答覆僅供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2010年6月30日 法釋〔2010〕23號)第4條:“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2006年4月3日 〔2005〕民他字第25號):“……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農村户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綜上所述,雖然理論上要求在同樣的侵害中受害者可以到的賠償應該是公平一致的,但是現實的確顯示農村的人在平時的工作收入中可能略微若於城市的居民,所以在以收入為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時肯定會因為户口確認的緣故而產生數額上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