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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賠不賠殘疾賠償金嗎?

一、國家賠償賠不賠殘疾賠償金嗎?

國家賠償賠不賠殘疾賠償金嗎?

賠,國家賠償是國家機關或者是工作人員因為行使職權給他人造成了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損害,依法應該給予賠償。國家賠償項目有: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3、致人精神損害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二、相關法律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國家賠償的相關情況應當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失來進行認定,但如果確實造成了當事人傷殘等情況的,則是肯定需要對當事人進行殘疾賠償的,具體的賠償標準在法律上也有非常確定的規定,司法機關根據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賠償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