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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户籍地賠償合法嗎?

一、殘疾賠償金户籍地賠償合法嗎?

殘疾賠償金户籍地賠償合法嗎?

不合法,交通事故傷殘賠償金按照受訴地法院計算,而受訴地是事故發生地,當受害人户口所在地收入標準高於受訴地的,按高的計算。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此規定了一個應當賠償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原則,沒有規定具體計算的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6條:“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對此也僅作簡要地規定。

國務院頒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即“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有關殘疾賠償金的發放標準應當首先根據犯罪事實造成的實際後果,對傷員進行傷殘等級鑑定,並按照傷殘等級鑑定來確定傷殘賠償金的多少,具體的依據標準應當是户籍地與事故發生地的賠償標準更高的一處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