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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加害行為指的是什麼?

共同侵權行為簡單的來説就是指的就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加害人一起共同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所造成損失,並且加害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的一種侵權行為。那麼關於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加害行為指的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加害行為的內容。

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加害行為指的是什麼?

共同加害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受損的行為。共同加害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加害行為表現出如下的特徵:

1.共同侵權行為的加害主體必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單一的民事主體不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自然人的共同侵權,也可以是法人的共同侵權,或者是自然人與法人的共同侵權。

2.共同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之間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

3.共同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是同一的。共同加害人的行為應該彼此聯繫,造成同一的損害後果。如果各個行為人的行為分別造成不同的損害後果,則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4.共同侵權的行為是造成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有的侵權行為是主要原因,有的是次要原因;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間接原因。共同侵權行為人在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後,根據侵權原因的不同及行為對損害結果發生的作用大小,在其內部進行責任分配

共同加害行為的行為人可以是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如甲乙共同將丙打傷,也可以是其中一方是加害實施人,另一方是教唆、幫助人。所謂教唆,是指通過語言或行為,慫恿、利誘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教唆行為,是加害行為得以發生的主導原因,必然是行為人出於故意的行為。所謂幫助,是指通過提供工具、給予鼓勵的方式,從物質或精神上協助他人完成加害行為的人。幫助行為是侵權行為得以完成的輔助原因,其可以是出於故意,也可以是基於過失。無論是教唆行為還是幫助行為,均構成共同加害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48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根據上文可知,共同加害行為其實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受損的一種行為。如果您還需要了解關於關於侵權方面的其他法律問題,您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我們的律師將為您做出更加詳細的解答。

標籤:加害 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