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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行政複議申請重新傷情鑑定的時效是多久

一、打架行政複議申請重新傷情鑑定的時效是多久

打架行政複議申請重新傷情鑑定的時效是多久

對於傷殘鑑定等級不服可以申請復鑑,對工傷鑑定有時間限制外(15日內),其它鑑定沒有時間限制,但應服從於訴訟時效限制。

《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資格的(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鑑定結論明顯證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二、申請重新鑑定如何處理

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應當區別情況具體對待。

1、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在偵查階段都已經作過,案件起訴後,被告人、被害人認為鑑定結論有錯誤,申請人民法院再作鑑定,審判人員應當在綜合案情的基礎上,再作重新鑑定。

2、對人身傷害程序上的法醫學鑑定,被告人、被害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應當在醫學鑑定的基礎上,委託有鑑定資格的醫院作傷情程序的法醫鑑定

3、對同一專門性問題數次鑑定結論有異議,再三要求重新鑑定的,法院應當對數次鑑定結論進行內容、程序、方法、人員全面細緻審查,對確係存在鑑定結論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託新的鑑定部門進行重新鑑定,反之,不予重新鑑定;

4、當事人申請到外地(出省範圍)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可以選擇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

5、對同一個人身傷害案件幾個司法機關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不一致,應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重新鑑定,不能請其他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或者補充鑑定。

因此申請重新傷情鑑定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看,不同的情況可能對應的要求不一樣,但是不管在什麼情況下都需要根據對應的法律法規來,不能做違反法律之外的事情,否則的話不斷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可能讓自己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