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複議申請時效是多久
一、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複議申請時效是多久
1、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2、也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規定
1、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是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了兩種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證明其存在的情形的;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
三、交通事故行政複議流程是怎樣的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4、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5、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
由此可知,如果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如果是準備申請行政複議的話,一定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明材料以及對應的有效申請時間,因為這個對時間期限是有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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